2021年省法学会课题成果摘要

2022-01-26 13:25:00 来源:安徽法学会 作者: -标准+

长三角区域综合执法协作机制优化研究

安徽师范大学课题组:张昌辉,王子涵、蒋亦菲、侯亚婕、倪露雨

摘要:以行政处罚领域的综合执法为例,探讨长三角区域进行综合执法协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相关协作机制的优化问题。行政处罚领域的综合执法协作就是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以形成区域内行政执法合力,实现区域法治协同为目标,各地负责综合执法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针对综合执法过程中的共同事务所进行的信息交流、理论研究、案件协查、经验共享、联合执法等活动,并对执法标准、信息互通共享、监督机制等事项达成共识,整合并充分调动区域内执法资源所进行的协同与合作。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区域法治作为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部分,其协同程度会影响到一体化进程。在长三角区域建立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有利于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打破隔阂,维护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区域法治协同的建设,更好地响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

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优化研究

安徽师范大学课题组:张昌辉,王子涵、蒋亦菲、侯亚婕、倪露雨

摘要:司法协作理念的强化和协作模式的重构。辩证把握司法协作与司法基本规律之间的关系,将协作理论与原则有机融入现代司法规律之中。逐步推动“政策主导”的协作模式向“法律与政策并重”的协作模式转换,并合理定位省(市)政策法、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协作组织实施中的角色和功能。协作内容的延伸和协作范围的拓展。应从传统意义上的立案协作、司法执法协作,延伸、扩展到典型案件协作、适法统一协作、司法资源配置协作、司法改革协作、司法参与公共治理协作等方面。工作机制的完善和保障机制的健全。主要须着力于如下方面: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完善、典型案例交流发布机制完善、司法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司法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司法协作平台机构健全、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协作机制健全等。

审查起诉阶段监检衔接问题研究

合肥市检察院课题组:何宏海,李强、张树东、徐正立、杨文彧、庞媛

摘要:整部《监察法》共六十多条,内容涵盖面较窄,一次单薄的立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仍有诸多环节因与《刑事诉讼法》有所交叉、竞合,或是立法空白,而导致实践中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存在尴尬之处。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虽由侦查前沿“退居”审查“二线”,但审查起诉的作用却不可小觑,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核心职能,既承担客观公正追诉犯罪的职责,又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既是调查程序的审查把关者,又是审判程序的启动者。如何规范完善两机关办案程序衔接,尤为重要。2021年1月,国家监察委与最高法、检及公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行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聚集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新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法法衔接关系。本文将结合《试行意见》的具体内容,对实践两法衔接过程中具有争议或问题进行研究。

乡村治理体系构建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化解

汪恭礼(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摘要:乡村治理好坏、水平高低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政策落实是否有效,也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治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未来指明了新方向。随着乡村社会深刻的变革,产生了新情况、新问题,对乡村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当前乡村治理现状入手,发现分析当下乡村治理的困境及不足,在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准确把握乡村治理的中央提出新部署新要求,寻求其科学的解决办法,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以达到乡村善治的目的。

乡村振兴:法治保障问题探析

汪恭礼(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摘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十四五”时期“三农”工作的主题主线。但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村利益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仍然面临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执法能力和水平不高、司法服务还不适应、法治环境建设有待加强等现实问题,这就必须完善涉农领域立法、规范乡村领域执法、健全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乡村普法的有效性,多管齐下破困境,充分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固根本的保障作用。

以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化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

省委政法委、安徽大学课题组:张明、沈昕,李鹏飞、丁波、程蕊、韩明磊、聂连赟

摘要:网格化服务管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存在理论和实际的内在逻辑。安徽省对此开展了积极的研究探索,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出台规范文件、搭建信息平台等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在体制机制、人员队伍、市域统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困境与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了坚持党建引领、促进多元参与、厘清事项清单、健全管理体制、建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完善信息平台、加强市域统筹等对策建议,以期能够通过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巢湖综合治理的法治路径研究

巢湖学院课题组:江海,李小军、陈效智、褚业娴

摘要:省及合肥市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符合省情、域情的地方性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协同推进巢湖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监督巢湖综合治理法律制度有效实施。但巢湖综合治理仍然还存在着法律实施不全面、司法助力不足、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新一轮巢湖综合治理应进一步优化规划、严格执法、创新司法、强化法律监督和追责机制,打造合肥最好名片、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形成大湖治理的法治样板。

规范冲突视阈下虚假诉讼的民刑衔接

项婷婷(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相关司法解释、意见亦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范围、提起民事诉讼的外延等内容,但并未阻挡虚假诉讼罪的蔓延之势。究其原因,有关于解释、意见本身的思量,亦有民事、刑事规范本身的衔接对照,还有虚假诉讼个案的实证分析,等等。笔者认为,应回归至本,从规范冲突本身去寻求虚假诉讼民刑衔接的归宿,这里的规范冲突指广义的规范冲突,既包括规范间规定内容的不统一、不一致,也包括规范间规定内容的重合、竞合。

重整程序下的股东权利行使规则

杨鹿君(南京大学法学院),项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重整程序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增加了拯救困境公司的价值理念,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有着积极参与、推动重整程序的激励。重整程序下,公司法设定的股东权利不宜一概禁止:股东从公司剩余资产中获取收益的自益权将与债权人利益产生直接冲突,应禁止行使;而股东共益权的行使则应以公司“事实破产”为界,在未直接证明公司“事实破产”前应继续行使,但不得“明显滥用”,恶意破坏破产法下的程序设计和利益平衡。

认罪认罚案件审级制度研究——兼以主体间性为视角

钱春(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

摘要:反悔权是对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的保障,也是被追诉人上诉的动源。抗诉是对反悔权和一审法院未采纳控方量刑建议的对抗,而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始终存在,源于没有将认罪认罚特质贯穿至第二审程序中。在案例探析基础上对反悔权进行规范,对抗诉理由进行类型化,建立有因上诉制度,完善审级制度的机制等,有利于化解认罪认罚案件审级制度中的冲突,并以主体间性缓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间的张力。

以数字规则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程建华(安徽建筑大学法学系)

摘要:数字生态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之间进行数据对接、沟通与交易等活动,将数据流融入产业链、治理链、供应链,形成循环数据生成、互动的社会经济生态系统。良好数字生态是数字经济大力发展得以依存的强劲根基,数字经济的发展动力、方式有赖于数据和技术的无限应用图景。营造良好数字生态需要确立正确的数字规则,衡诸国家、企业和个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夯实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整体关系链条。数字生态要素在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潜能愈加凸显,但其中的数据资源再分配等问题已不容忽视,权益不明、数据滥用、数据泄露、算法偏见,甚至展开恶性竞争,已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无规矩不成方圆”,亟需完善确权、交易、安全、监管和责任等数字规则体系,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价值,以推进数字生态优化。

论实质正义优先之下的外国法查明问题

葛淼(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国际法理论的传统命题,冲突正义解决了选择最合适的外国法的问题,但是如何查找和适用外国法,却无法自冲突正义的框架和逻辑中寻求解决。内国法官对于查明外国法的消极和被动,是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困境。对内国法官直接适用内国法的否定依据,主要来自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忽视。但问题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司法正义的一方面,公正的裁判结论是最终性的。实质正义优先正在成为国际私法理论的趋势,全球化推动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共同理论的形成,这一意义上,内国法官由于时效和成本的考虑,选择适用内国法,只要最终的裁判结论是合于司法正义的,就不应受到责难。但是外国法查明仍然是国际私法最为重要的任务,因此采用内国法官裁量适用外国法为主、立法限制适用内国法为辅的规制范式,可能更为适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探究

胡厂(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被追诉人作为该制度的主体,其各项诉讼权利应置于法律的当然保护之下,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认罪的自愿、证据的先悉、律师的参与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本文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分析当前被追诉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制度设想,以期更好地提高案件质效,实现公平与正义。

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构建

汪发洋(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平台用工关系呈现出灵活自由等新特点,但本质上仍具备劳动从属性。对其进行法律界定,一方面应防止隐蔽性雇佣,对于已经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平台用工,认定成立标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不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的平台用工,应结合其用工特点和实践需求,分解并适用具体的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平台用工关系新特点难以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兼容,应探索建立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首先,强制平台企业缴费参保,并按单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其次,构建以工作原因为核心的职业伤害认定标准,适当简化申报程序性事项;再次,以发生事故时所在平台的历史实际收入为标准确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通过分级定额等方法控制基金支出的待遇水平。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治理研究

吴金桃(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通过调查研究,A重工科技公司已经历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初创期,进入发展初期,在推动家族式公司治理向现代企业组织转变的过程中,公司存在产权变更频繁、控制权过于集中、机构设置混乱等问题,本文结合经济学契约理论、管理学相关理论和法学相关内容对案例公司治理的措施分析并提出建议,清晰规划各治理结构的职能,避免职能重叠,优化股权结构,委托-代理关系优化,加强内外部监督机制,构建科学化的管理模式。

挂靠施工法律关系的裁判规则研究

涂雅丽(合肥市庐江县法院)

摘要:挂靠施工作为施工领域的一种违法情形,隐蔽的借用施工资质行为在民事纠纷中表现为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分别是内部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发包人与挂靠双方的挂靠施工合同关系以及外部的基于挂靠人行为发生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裁判规则成了审判实务中的难点。本文对挂靠施工内外法律关系的现有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作梳理分析,发现“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极大消减了司法公信力和市场规范效果。以审判逻辑为主线,在辨析不同裁判说理的正当性基础上,针对如何判定挂靠施工、挂靠协议是否当然无效、挂靠费诉求应否支持、挂靠施工合同是否一律无效、工程款结算规则何如、挂靠人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如何确定责任方等争议焦点问题,分别提出了裁判建议。

“六尺巷调解工作法”与构建中国特色的矛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方瑜(桐城市委政法委、桐城市委党校)

摘要:安徽桐城“六尺巷调解法”的创建与成功实践,对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的矛盾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基层和谐社会,促进人民美好生活有诸多经验值得借鉴。注重预防矛盾纠纷产生,强调源头控制。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完善多种方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多元+多维,筑牢纠纷解决屏障。“六尺巷调解工作法”紧紧立足桐城实际,将本土文化与现代治理理念有机融合,构筑起党政主导、主体多元、调解优先、协同配合、快速处置、教育引导、理论铺陈、技术跟进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这一创新最大限度解决了领导层级和域内覆盖的问题,实现了最大限度集中有限资源为人民群众谋幸福的根本目标。

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现实路径探析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王隼,江彦、刘阳、王婉婧、张园园、汪晓娟

摘要:构建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三道递进式机制:源头预防阶段要推进基层善治,止纠纷于未发,引导基层自治,指导基层法治,教导基层德治,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前端化解阶段要集合多元力量,化纠纷于诉前,探索七类案件调解前置程序,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四是服务保障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关口把控阶段要防止衍生案件,断纠纷于诉内,正确对待立案登记制,着力提高审判质效,加强执源治理力度,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公安机关行政罚没收入问题研究

马鞍山市公安局课题组:陶菁 姜磊 刁文 姚毅

摘要:在中国地方政府近20项主要财政收入中,罚没收入一直处于前十名左右。其中,公安机关每年行政罚没收入金额较大,存在的问题较多。本课题结合公安机关罚没款管理暨执法活动财物审计实务及近年来媒体曝光案例,检视公安机关行政罚没收入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问题症结及成因,并从提升公安行政执法质量;优化体制机制,消除逐利执法诱因;全面推进罚没物资“公物仓”管理体制等三方面开展对策研究,探讨解决策略。

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研究

张彬(濉溪县委党校)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出现大量的宅基地闲置现象。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有关宅基地政策无法满足现代发展需求,宅基地盘活利用和入市受到了一定阻碍。本文主要围绕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和入市进行研究,分析宅基地盘活利用和入市面临的难题,提出宅基地盘活利用和入市的有效途径。

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