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徒关系”不能成为掩饰劳动关系的借口

2024-09-04 09:46:02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标准+

□胡周雅萱

据媒体报道,在美甲美睫、文绣、美容美发等行业中,“先当学徒后当工”的情况长期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不与新入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约定以“学徒”之名接受培训后再上岗。以“师徒关系”为名义的员工招聘,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所谓的“学徒”只是用人单位招收学员的一种噱头或者宣传方式,大多数的目的是降低用人成本,毕竟在通常的概念里,学徒就是来学习的,不是来挣钱的。基于这个理念,用人单位才理所应当地将本应给学徒的“工资”美其名曰“补贴”或者“生活费”,从而逃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以及承担工伤赔偿等法定责任,让“学徒”们误以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实际上,构成劳动关系与否,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无必然联系,更重要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学徒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则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经济及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近期,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理发店“学徒”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件。在该案中,学徒与美发店都是适格的主体。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学徒在美发店提供的劳动内容包括协助美发店顾客洗头、协助烫发、染发、打扫店内卫生等,属于美发店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学徒按照美发店的规定按时上下班,按时收到美发店发放的“工资”,便可以证实美发店对学徒也具有用工管理权。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妨碍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员工的诉求。

可以说,这一判决不仅为广大劳动者树立了维权的典范,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任何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切勿“因小失大”,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以“师徒关系”为幌子,试图掩盖劳动关系的事实,否则将面临“二倍工资”的赔偿。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在求职过程中,务必擦亮双眼,认真阅读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陷入“师徒关系”的陷阱。同时,劳动者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要妥善保存好用人单位向其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凭证,以便在日后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


编辑:孙天艺